無錫工商注冊時以股權作為出資注冊公司時應具備的條件
1、用作出資(zi)的股權(quan)應當權(quan)屬清楚、權(quan)能完整、依法可以轉讓。
具有下列(lie)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:
(一(yi))股(gu)權(quan)公司的注冊資本尚(shang)未繳(jiao)足(zu);
(二)已被設立(li)質權;
(三)已被(bei)依法凍(dong)結;
(四)股(gu)權公司章程約(yue)定(ding)不(bu)得轉讓;
(五(wu))法律、行政法規或者國務(wu)院決定(ding)規定(ding),股權(quan)公司股東轉讓股權(quan)應當(dang)報(bao)經(jing)批準(zhun)(zhun)而未經(jing)批準(zhun)(zhun);
(六(liu))法律、行(xing)政法規或者國(guo)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(zhuan)讓的其他情形。
2、全體股東以(yi)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(qi)他(ta)非貨幣財產(chan)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資公司注(zhu)冊資本(ben)的百分之七十。
3、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(gou)評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