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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錫工商注冊--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

1997年 11月 19日 國 務 院 令(ling) 第 236號 發(fa) 布

  第 一 章(zhang) 總 則

  第(di) 二 章 設 立 登 記

  第 三(san) 章 變 更(geng) 登(deng) 記(ji)

  第 四 章 注 銷(xiao) 登 記

  第 五 章 分 支 機 構 登 記

  第 六 章 年 度 檢 驗 和 證 照 管 理

  第 七 章 法 律 責(ze) 任(ren)

  第 八(ba) 章 附 則

  第 一 章 總 則

  第 一 條 為 了 確 認 合(he)(he) 伙(huo) 企 業(ye) 的 經 營(ying) 資 格 , 規 范 合(he)(he) 伙(huo) 企 業(ye) 登(deng) 記 行 為 , 依 據 《 中 華 人 民(min) 共 和 國(guo) 合(he)(he) 伙(huo) 企 業(ye) 法(fa) 》 (以 下(xia) 簡 稱(cheng) 合(he)(he) 伙(huo) 企 業(ye) 法(fa) ), 制 定 本 辦 法(fa) 。

  第 二 條 合 伙(huo) 企(qi) 業(ye) 的 設 立 、 變 更 、 注 銷 , 應 當 依 照 合 伙(huo) 企(qi) 業(ye) 法 和 本 辦 法 的 規 定(ding) 辦 理 企(qi) 業(ye) 登 記 。

  第 三 條 合 伙 企 業 經 企 業 登 記 機 關 依 法 核(he) 準 登 記 , 領(ling) 取(qu) 營 業 執 照(zhao) 后 , 方(fang) 可 從 事 經 營 活 動 。

  合 伙 企(qi) 業(ye) 應 當 在 企(qi) 業(ye) 登 記 機 關(guan) 核 準(zhun) 的 登 記 事 項(xiang) 內 依 法 從(cong) 事 經 營(ying) 活 動 。

  第 四 條 工 商 行 政 管 理(li) 機 關 是 合(he) 伙 企 業(ye) 登 記 機 關 (以 下 簡 稱 企 業(ye) 登 記 機 關 )。

  國 務 院 工 商 行 政(zheng) 管 理 部 門 主 管 全 國 的 合 伙 企 業(ye) 登 記 工 作 。

  市 、 縣 工(gong) 商 行 政(zheng) 管 理 機 關(guan) 負 責 本 轄(xia) 區(qu) 內 的 合 伙 企 業(ye) 登 記 。

  第 二 章 設 立 登 記

  第 五 條 設(she) 立 合(he) 伙(huo) 企 業 , 應(ying) 當 具 備 合(he) 伙(huo) 企 業 法 第 八 條 規 定(ding) 的 條 件 。

  第 六 條 設(she) 立(li) 合 伙 企(qi)(qi) 業 , 應 當 由 全 體 合 伙 人(ren) 指 定 的 代(dai) 表 或 者(zhe) 共 同 委 托 的 代(dai) 理 人(ren) 向 企(qi)(qi) 業 登 記(ji) 機 關 申 請(qing) 設(she) 立(li) 登 記(ji) 。

  第 七 條 合(he) 伙 企 業 的(de) 登 記 事(shi) 項 應 當 包 括 : 合(he) 伙 企 業 的(de) 名 稱 、 經(jing) 營 場 所 、 經(jing) 營 范 圍 、 經(jing) 營 方(fang) 式 和(he) 合(he) 伙 人 的(de) 姓 名 及 住 所 、 出 資(zi)(zi) 額 及 出 資(zi)(zi) 方(fang) 式 。

  合(he) 伙(huo) 企 業 確 定 執 行(xing) 合(he) 伙(huo) 企 業 事 務 的(de) 合(he) 伙(huo) 人 或 者 設(she) 立(li) 發 支 機(ji) 構 的(de) , 登 記 事 項 還 應 當 包 括 執 行(xing) 合(he) 伙(huo) 企 業 事 務 的(de) 合(he) 伙(huo) 人 或 者 分 支 機(ji) 構 的(de) 情(qing) 況 。

  第 八 條 申 請 設 立 合(he) 伙 企 業(ye) , 應 當 向(xiang) 企 業(ye) 登 記(ji) 機(ji) 關 提 交(jiao) 下 列 文 件 :

  (一(yi) )全 體 合 伙 人 簽(qian) 署 的 設 立 登 記 申 請 書 ;

  (二 )全 體 合(he) 伙 人 的(de) 身 份(fen) 證 明 ;

  (三 )全 體 合(he) 伙 人 指 定 的(de) 代(dai)(dai) 表 或 者 共 同 委 托 的(de) 代(dai)(dai) 理(li) 人 的(de) 委 托 書(shu) ;

  (四(si) )合(he) 伙 協 議 ;

  (五 )出 資 權 屬 證 明 ;

  (六 )經 營 場(chang) 所 證(zheng) 明 ;

  (七 )國 務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規 定(ding) 提 交(jiao) 的 其 他 文 件 。

  法(fa) 律 、 行 政 法(fa) 規(gui) 規(gui) 定 設 立 合(he)(he) 伙(huo)(huo) 企 業 須 報 經(jing) 審 批 的 , 還(huan) 應 當(dang) 提 交(jiao) 有(you) 關 批 準 文(wen) 件 。 合(he)(he) 伙(huo)(huo) 協 議(yi) 約 定 或 者(zhe) 全(quan) 體 合(he)(he) 伙(huo)(huo) 人 決(jue) 定 , 委 托 一 名(ming) 或 者(zhe) 數 名(ming) 合(he)(he) 伙(huo)(huo) 人 執 行 合(he)(he) 伙(huo)(huo) 企 業 事 務 的 , 還(huan) 應 當(dang) 提 交(jiao) 全(quan) 體 合(he)(he) 伙(huo)(huo) 人 的 委 托 書 。

  第 九 條 企(qi) 業 登 記(ji) 機 關 應 當 自 收 到(dao) 申 請 人(ren) 依 照 本 辦 法 第 八(ba) 條 規 定(ding)(ding) 提 交(jiao) 的(de) 全 部 文(wen) 件 之 日 起 30日 內 , 作(zuo) 出 核 準 登 記(ji) 或 者 不 予 登 記(ji) 的(de) 決(jue) 定(ding)(ding) 。

  第 十 條 合 為(wei) 企 業 的 營 業 執(zhi) 照 簽(qian) 發 之 日 , 為(wei) 合 伙 企 業 的 成 立 日 期 。

  第 三 章 變 更 登 記

  第 十 一 條 合 伙(huo) 企(qi) 業(ye) 登 記(ji) 事(shi) 項 發(fa) 生(sheng) 變(bian)(bian) 更 , 應(ying) 當 于 作 出 變(bian)(bian) 更 決(jue) 定 或(huo) 者 變(bian)(bian) 更 事(shi) 由(you) 發(fa) 生(sheng) 之 日(ri) 起 15日(ri) 內 , 向 原 企(qi) 業(ye) 登 記(ji) 機 關 申 請(qing) 變(bian)(bian) 更 登 記(ji) 。

  第 十 二 條 合 伙(huo) 企 業(ye) 申 請 變 更 登(deng) 記(ji) , 應 當 向(xiang) 原 企 業(ye) 登(deng) 記(ji) 機 關(guan)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:

  (一 )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;

  (二 )全 體 合(he) 伙 人 簽 署(shu) 的 變 更 決 定 書 或 者 變 更 事(shi) 由 發 生 的 證 明 文 件(jian) ;

  (三 )國 務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(men) 規 定 提 交(jiao) 的(de) 其 他 文(wen) 件 。

  法(fa) 律(lv) 、 行 政 法(fa) 規 規 定 變 更 事 項 須 報 經 審 批(pi) 的 , 還(huan) 應(ying) 當 提 交 有 關(guan) 批(pi) 準 文 件 。

  第 十 三 條 企 業(ye) 登(deng)(deng) 記(ji) 機 關 應 當 自 收 到 符(fu) 合 本 辦 法(fa)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的(de) 全 部(bu) 文(wen) 件 之 日 起 30日 內(nei) , 作(zuo) 出 核 準 變 更 登(deng)(deng) 記(ji) 或 者 不 予 變 更 登(deng)(deng) 記(ji) 的(de) 決 定 。

  合 伙 企(qi) 業(ye) 變 更 登 記 事 項 涉 及(ji) 營(ying) 業(ye) 執(zhi) 照(zhao) 變 更 的 , 企(qi) 業(ye) 登 記 機(ji) 關 應 當 換 發 營(ying) 業(ye) 執(zhi) 照(zhao) 。

  第 四 章 注 銷 登 記

  第 十 四 條 合 伙(huo) 企 業 依 照(zhao) 合 伙(huo) 企 業 法(fa) 第 五 十(shi) 七 條(tiao) 規(gui) 定(ding) 解 散 的 , 應 當 自 清 算 結(jie) 束 之 日 起 15日 內 , 向 原 企 業 登 記(ji) 機 關 辦 理 注 銷 登 記(ji) 。

  第 十 五 條 合 伙(huo) 企 業 辦 理(li) 注 銷(xiao) 登 記 , 應 當 提 交 下 列(lie) 文(wen) 件 :

  (一 )全 體 合 伙 人 簽 署 的 注 銷 登 記 申(shen) 請 書(shu) ;

  (二 )全 體 合 伙 人(ren) 簽 署 的 清 算 報 告 ;

  (三 )國 務 院(yuan)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(bu) 門 規 定 提 交 的(de) 其 他 文 件(jian) ;

  合 伙 企 業(ye) 辦 理 注 銷(xiao) 登(deng) 記 時 , 應(ying) 當(dang) 繳 回 營 業(ye) 執 照 。

  第 十 六 條 經 企 業 登 記(ji) 機 關 注 銷(xiao) 登 記(ji) , 合(he) 伙 企 業 終 止 。

  第 五 章 分 支 機 構 登 記

  第 十 七 條 合 伙 企 業 設(she) 立 分(fen) 支 機 構 , 應 當 向 分(fen) 支 機 構 所 在(zai) 地(di) 的 企 業 登 記(ji)(ji) 機 關 申 請 設(she) 立 登 記(ji)(ji) 。

  第 十 八 條 分 支 機(ji) 構(gou) 的(de)(de) 登 記 事 項(xiang) 應 當(dang) 包 括 : 分 支 機(ji) 構(gou) 的(de)(de) 名 稱(cheng) 、 經(jing) 營(ying) 場 所 、 經(jing) 營(ying) 范 圍(wei) 、 經(jing) 營(ying) 方 式 和 分 支 機(ji) 構(gou) 負(fu) 責 人 的(de)(de) 姓 名 及 住 所 。

  分 支 機 構 的(de) 經(jing) 營(ying)(ying) 范(fan) 圍(wei)(wei) 和 經(jing) 營(ying)(ying) 方 式 不 得 超(chao) 出 合 伙 企 業 的(de) 經(jing) 營(ying)(ying) 范(fan) 圍(wei)(wei) 和 經(jing) 營(ying)(ying) 方 式 。

  第 十 九 條 合 伙(huo) 企(qi) 業 設 立 分(fen) 支 機(ji)(ji) 構(gou) , 應 當(dang) 向 企(qi) 業 登(deng) 記 機(ji)(ji) 關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:

  (一 )分 支 機 構 設 立 登 記 申 請 書(shu) ;

  (二 )全 體 合 伙 人(ren) 簽 署 的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的 決 定(ding) 書 ;

  (三 )企(qi) 業 登 記 機 關 加 蓋 印 章 的 合 伙 企(qi) 業 營 業 執(zhi) 照 復(fu) 印 件 ;

  (四 )全 體(ti) 合 伙 人 委 派 執 行 分 支 機 構 事 務 負 責(ze) 人 的 委 托 書(shu) 及 其 身 份(fen) 證(zheng) 明 ;

  (五 )經 營 場 所(suo) 證 明 ;

  (六(liu) )國 務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(li) 部(bu) 門(men) 規 定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。

  法 律(lv) 、 行 政 法 規 規 定 合 伙 企 業 設 立(li) 分 支 機 構 須 報(bao) 經 審 批(pi)(pi) 的 , 還 應(ying) 當 提(ti) 交 有 關 批(pi)(pi) 準 文 件 。

  第 二 十 條 合(he) 伙(huo) 企(qi) 業 申 請 分 支 機 構 變 更(geng) 登(deng)(deng) 記 或 者 注 銷(xiao) 登(deng)(deng) 記 , 比 照 本 辦 法 關 于 合(he) 伙(huo) 企(qi) 業 變 更(geng) 登(deng)(deng) 記 、 注 銷(xiao) 登(deng)(deng) 記 的 規 定 辦 理 。

  第 六 章 年 度 檢 驗 和 證 照 管 理

  第 二 十 一 條 合 伙(huo) 企 業 應 當 按 照 企 業 登 記(ji) 機 關 的 要 求 , 在 規(gui) 定 的 時(shi) 間 內(nei) 提 交 年(nian) 度 檢 驗 報 告 書 等 文 件(jian) , 接 受 年(nian) 度 檢 驗 。

  第 二 十 二 條 企(qi) 業 登(deng) 記 機 關 對(dui) 合 伙 企(qi) 業 提 交 的 年 度 檢 驗 文 件 進 行 審 查 , 以 確(que) 認 其 繼 續 經 營 的 資 格 。

  第 二 十 三 條 合 伙 企 業(ye) 的 營 業(ye) 執(zhi) 照(zhao) 分 為 正 本(ben) 和 副(fu) 本(ben) , 正 本(ben) 和 副(fu) 本(ben) 具 有(you) 同(tong) 等 法 律 效 力(li) 。

  合(he) 伙 企 業 根 據(ju) 業 務(wu) 需 要 , 可 以 向 企 業 登 記 機 關 申 請 核 發 若 干 營 業 執(zhi) 照 副(fu) 本 。

  合 伙 企 業(ye) 應 當 將(jiang) 營 業(ye) 執 照 正 本 置 放 在 經 營 場 所 的 醒 目 位 置 。

  第 二 十 四 條 任 何(he) 單 位 和 個 人 不 得 偽 造(zao) 、 涂 改(gai) 、 出(chu) 售(shou) 、 出(chu) 租 、 出(chu) 借 或(huo) 者 以 其 他 方(fang) 式 轉 讓 營 業(ye) 執 照 。

  合(he) 伙 企 業 營 業 執(zhi) 照 遺(yi) 失 或(huo) 者 毀 損(sun) 的 , 應 當 在 企 業 登 記 機 關(guan) 指(zhi) 定(ding) 的 報 刊(kan) 上 聲 明(ming) 作 廢 , 并 向 企 業 登 記 機 關(guan) 申(shen) 請 補(bu) 領 或(huo) 者 更(geng) 換 。

  第 二 十 五 條 合(he) 伙 企 業(ye) 營 業(ye) 執 照(zhao)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樣 式(shi) , 由 國 務 院(yuan) 工 商 行(xing) 政 管 理 部 門 制 定(ding) 。

  第 七 章 法 律 責 任

  第 二 十 六 條 未 經 企(qi) 業 登(deng) 記 機 關 依 法 核 準 登(deng) 記 并 領 取 營 業 執(zhi) 照 , 以(yi) 合 伙 企(qi) 業 名 義 從 事 經 營 活 動 的 , 由 企(qi) 業 登(deng) 記 機 關 責(ze) 令 停 止 經 營 活 動 , 可 以(yi) 處 5 000元 以(yi) 下 的 罰 款 。

  第 二 十 七 條 辦(ban) 理(li) 合 伙 企(qi) 業(ye) 登(deng)(deng) 記(ji)(ji) 時 , 提 交 虛 假 文 件 或 者 采 取 其(qi) 他 欺 騙 手(shou) 段 , 取 得(de) 合 伙 企(qi) 業(ye) 登(deng)(deng) 記(ji)(ji) 的(de)(de) , 由 企(qi) 業(ye) 登(deng)(deng) 記(ji)(ji) 機 關(guan) 責(ze) 令 改 正(zheng) , 可 以 處 5 000元 以 下 的(de)(de) 罰 款 ; 情 節 嚴 重 的(de)(de) , 撤 銷 企(qi) 業(ye) 登(deng)(deng) 記(ji)(ji) , 吊 銷 營 業(ye) 執 照 。

  第 二 十 八 條 合 伙(huo) 企 業 登 記(ji)(ji) 事 項 發(fa) 生(sheng) 變 更 , 未 依 照 本(ben) 辦(ban) 法 規 定(ding) 辦(ban) 理 變 更 登 記(ji)(ji) 的(de) , 由 企 業 登 記(ji)(ji) 機 關 責 令 限 期 改 正 ; 逾 期 仍 不 辦(ban) 理 變 更 登 記(ji)(ji) 的(de) , 處 2 000元 以 下(xia) 的(de) 罰 款 。

  第 二 十 九 條 合 伙(huo) 企 業 的 清 算 人(ren) 不 向(xiang) 企 業 登 記 機 關(guan) 報(bao) 送(song) 清 算 報(bao) 告(gao) , 或 者(zhe) 報(bao) 送(song) 的 清 算 報(bao) 告(gao) 隱 瞞(man) 重(zhong) 要 事 實 或 者(zhe) 有 重(zhong) 大 遺 漏 的 , 由(you) 企 業 登 記 機 關(guan) 責 令 改 正 。

  第 三 十 條 合 伙 企 業 解 散 并 清 算(suan) 結(jie) 束 后 , 不 辦 理 注 銷 登 記(ji)(ji) 的 , 由 企 業 登 記(ji)(ji) 機(ji) 關 吊(diao) 銷 營(ying) 業 執 照 。

  第 三 十 一 條 合 伙 企(qi) 業(ye) 不 依 照(zhao)(zhao) 本 辦 法 的 規 定 接(jie) 受 年(nian) 度 檢(jian)(jian) 驗(yan) 的 , 由 企(qi) 業(ye) 登 記 機 關 責 令 限 期 接(jie) 受 年(nian) 度 檢(jian)(jian) 驗(yan) , 可(ke) 以 處 3 000元(yuan) 以 下 的 罰 款 ; 逾 期 仍 不 接(jie) 受 年(nian) 度 檢(jian)(jian) 驗(yan) 的 , 撤 銷 企(qi) 業(ye) 登 記 , 吊(diao) 銷 營 業(ye) 執 照(zhao)(zhao) 。

  第 三 十 二 條 合(he) 伙(huo) 企(qi)(qi) 業 在(zai) 年 度 檢 驗 中(zhong) , 隱(yin) 瞞(man) 真 實 情 況 , 弄 虛 作 假 的(de) , 由(you) 企(qi)(qi) 業 登 記 機(ji) 關 責 令 改 正 , 可 以 處(chu) 3 000元 以 下 的(de) 罰(fa) 款(kuan) 。

  第 三 十 三 條 合 伙 企(qi) 業(ye)(ye) 未 將 其 營 業(ye)(ye) 執 照 正 本(ben) 置 放 于 經(jing) 營 場 所 醒 目 位 置 的(de) , 由 企(qi) 業(ye)(ye) 登 記 機 關 責 令 限 期 改 正 。

  第 三 十 四 條 合 伙(huo) 企(qi) 業 出 租 、 出 借 或 者(zhe) 以 其(qi) 他 方 式 轉 讓 營 業 執(zhi) 照 的 , 由 企(qi) 業 登(deng) 記 機(ji) 關 責 令 改 正 , 可 以 處 5 000元 以 下(xia) 的 罰 款 ; 情 節 嚴 重(zhong) 的 , 撤(che) 銷 企(qi) 業 登(deng) 記 , 吊 銷 營 業 執(zhi) 照 。

  承(cheng) 租 、 承(cheng)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受 讓 營 業 執(zhi) 照 從(cong) 事 經 營 活 動 的(de) , 由 企 業 登 記 機 關 責 令 停 止 經 營 活 動 , 可 以 處 5 000元 以 下 的(de) 罰 款 。

  第 三 十 五 條 企(qi) 業 登(deng) 記 機 關 的 工 作 人 員 濫(lan) 用(yong) 職 權 、 徇 私 舞 弊 、 收 受 賄 賂 、 侵 害 合(he) 伙 企(qi) 業 合(he) 法 權 益 , 構(gou) 成(cheng) 犯 罪 的 , 依(yi) 法 追 究 刑 事 責(ze) 任 ; 尚 不(bu) 構(gou) 成(cheng) 犯 罪 的 , 依(yi) 法 給(gei) 予 行 政 處 分 。

  第 八 章 附 則

  第 三 十 六 條 本 辦 法(fa) 自 發 布 之 日 起(qi) 施(shi) 行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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