注冊公司企業名稱的登記原則和公司登記的預審批事項
注冊(ce)公司(si)企(qi)業(ye)名稱的登記原(yuan)則和公司(si)登記的預審批事項
一(yi)、公司注冊(ce)企業名稱不得含(han)有下(xia)列工作(zuo)內(nei)容的文字:
(一)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;
2.可能欺騙或者誤(wu)解公眾;
3、外國經濟國家(地區(qu))名稱、國際社會組織企(qi)業(ye)名稱;
4.政黨名稱、黨政軍機關名稱、群眾組織名稱、社會組織名稱、軍隊編號。無錫代理記賬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、記賬、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,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,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。無錫工商注冊設立公司須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,公司憑營業執照刻制印章,開立銀行賬戶,申請納稅登記。無錫公司注冊其流程包(bao)括(kuo)(kuo):企(qi)業核(he)名、提交材料、領(ling)取執照、刻(ke)章(zhang),注冊公(gong)(gong)司的(de)類型包(bao)括(kuo)(kuo)有限責任公(gong)(gong)司、股份(fen)有限公(gong)(gong)司和有限合伙企(qi)業等。
5、外(wai)文字(zi)(zi)符、漢語拼音(yin)字(zi)(zi)母、阿(a)拉伯數字(zi)(zi):
6. 其他(ta)法律(lv)和行政法規禁止這(zhe)樣(yang)做。
(二(er))公司注冊(ce)名(ming)稱應當使(shi)用符合國家(jia)規范的漢字。
三、公司注(zhu)冊法(fa)人名稱(cheng)不得含有(you)其他(ta)法(fa)人名稱(cheng),國家工商行(xing)政管(guan)理局(ju)另有(you)規定的除外。
四、公(gong)司注冊(ce)(ce)(ce)名稱中不得含有(you)另(ling)公(gong)司通過注冊(ce)(ce)(ce)名稱。公(gong)司可以(yi)注冊(ce)(ce)(ce)分支管理機構名稱應當冠以(yi)其所從屬(shu)公(gong)司需要注冊(ce)(ce)(ce)的(de)名稱。
(五)公司登(deng)記營業執照(zhao)上只(zhi)能標明一家(jia)公司的登(deng)記名稱。
6. 公司注冊名稱有下列(lie)情形之(zhi)一的,不(bu)予批準(zhun):
1、與同(tong)一工商行政管理(li)機關核準或者(zhe)登(deng)記注(zhu)冊的同(tong)行業公(gong)司注(zhu)冊名稱字號相同(tong),有投資(zi)關系的除(chu)外;
圖2。與已注冊更改名稱少于一年(nian)的其他(ta)公司的原名稱相同;
3.與(yu)被注銷登記或(huo)者被吊(diao)銷營業執照不(bu)滿(man)3年的公(gong)司的注冊名(ming)稱相同;
4、其他違反相關法律、行政管(guan)理法規的;
七、公司登記(ji)名(ming)稱需要翻(fan)(fan)譯(yi)成外文的(de),由公司登記(ji)機關按照(zhao)文本(ben)翻(fan)(fan)譯(yi)的(de)原則自行翻(fan)(fan)譯(yi)使用,不(bu)得(de)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(zhun)登記(ji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