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錫工商共注冊--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
1990年 5月 19日 國(guo) 務 院 令 第 56號(hao) 發 布(bu)
第 一 條 為 了 吸 收 外 商 投 資(zi) 從 事 開 發(fa) 經 營 成 片 土 地 (以(yi) 下 簡 稱 成 片 開 發(fa) ), 以(yi) 加 強 公 用 設 施 建 設 , 改 善 投 資(zi) 環 境 , 引 進 外 商 投 資(zi) 先 進 技 術 企(qi) 業(ye)(ye) 和 產 品(pin) 出 口 企(qi) 業(ye)(ye) , 發(fa) 展 外 向 型 經 濟 , 制 定 本 辦 法 。
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成 片 開 發(fa) 是 指(zhi) : 在 取 得 國 有(you) 土(tu)(tu) 地(di)(di)(di) 使 用 權 后 , 依 照(zhao) 規 劃 對(dui) 土(tu)(tu) 地(di)(di)(di) 進 行(xing) 綜 合 性 的(de) 開 發(fa) 建 設(she) , 平(ping) 整(zheng) 場 地(di)(di)(di) 、 建 設(she) 供 排(pai) 水(shui) 、 供 電 、 供 熱 、 道 路 交(jiao) 通(tong) 、 通(tong) 信(xin) 等 公(gong) 用 設(she) 施 , 形 成 工 業 用 地(di)(di)(di) 和(he) 其 他(ta) 建 設(she) 用 地(di)(di)(di) 條 件 , 然 后 進 行(xing) 轉 讓 土(tu)(tu) 地(di)(di)(di) 使 用 權 、 經(jing)(jing) 營 公(gong) 用 事(shi) 業 ; 或 者 進 而 建 設(she) 通(tong) 用 工 業 廠 房 以 及 相 配 套(tao) 的(de) 生(sheng) 產 和(he) 生(sheng) 活(huo) 服 務 設(she) 施 等 地(di)(di)(di) 面(mian) 建 筑 物 , 并 對(dui) 這 些(xie) 地(di)(di)(di) 面(mian) 建 筑 物 從 事(shi) 轉 讓 或 出 租 的(de) 經(jing)(jing) 營 活(huo) 動 。
成(cheng) 片 開(kai) 發(fa) 應 確 定(ding) 明 確 的(de) 開(kai) 發(fa) 目 標 , 應 有 明 確 意(yi) 向(xiang) 的(de) 利 用(yong) 開(kai) 發(fa) 后 土 地 的(de) 建 設 項 目 。
第 三 條 吸 收(shou) 外 商(shang) 投 資 進(jin) 行(xing) 成 片 開(kai) 發(fa) 的 項 目(mu) , 應 由 市(shi) 、 縣 人 民(min) 政 府 組(zu) 織 編 制 成 片 開(kai) 發(fa) 項 目(mu) 建 議 書 (或 初 步 可 行(xing) 性 研 究 報 告(gao) , 下 同 )。
使 用 耕 地(di) 一 千 畝 以(yi) 下(xia)(xia) 、 其(qi) 他(ta) 土 地(di) 二(er) 千 畝 以(yi) 下(xia)(xia) , 綜 合(he) 開 發 投(tou) 資 額(e) 在(zai) 省 、 自 治 區(qu)(qu) 、 直 轄 市 人(ren) 民(min) 政(zheng)(zheng) 府 (包(bao) 括 經(jing) 濟 特 區(qu)(qu) 人(ren) 民(min) 政(zheng)(zheng) 府 或 者 管 理(li) 委 員(yuan) 會 , 下(xia)(xia) 同 )審 批(pi) 權 限 內 的 成(cheng) 片 開 發 項(xiang)(xiang) 目(mu) , 其(qi) 項(xiang)(xiang) 目(mu) 建 議(yi) 書 應 報 省 、 自 治 區(qu)(qu) 、 直 轄 市 人(ren) 民(min) 政(zheng)(zheng) 府 審 批(pi) 。
使 用 耕(geng) 地 超(chao) 過 一 千 畝(mu) 、 其 他 土 地 超(chao) 過 二 千 畝(mu) , 或(huo) 者 綜(zong) 合(he) 開(kai) 發 投 資 額 超(chao) 過 省(sheng) 、 自(zi) 治 區 、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審(shen) 批 權(quan) 限 的 成 片 開(kai) 發 項(xiang) 目(mu) , 其 項(xiang) 目(mu) 建(jian) 議(yi) 書 應(ying) 經 省(sheng) 、 自(zi) 治 區 、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報 國 家 計 劃 委 員 會 審(shen) 核 和 綜(zong) 合(he) 平 衡(heng) 后 , 由(you) 國 務 院 審(shen) 批 。
第 四 條 外(wai)(wai) 商 投 資(zi)(zi) 成(cheng) 片 開 發 , 應 分(fen) 別(bie) 依 照 《 中(zhong) 華(hua)(hua) 人 民 共(gong) 和 國(guo) 中(zhong) 外(wai)(wai) 合(he)(he)(he) 資(zi)(zi) 經 營(ying) 企(qi) 業(ye) 法 》 、 《 中(zhong) 華(hua)(hua) 人 民 共(gong) 和 國(guo) 中(zhong) 外(wai)(wai) 合(he)(he)(he) 作 經 營(ying) 企(qi) 業(ye) 法 》 、 《 中(zhong) 華(hua)(hua) 人 民 共(gong) 和 國(guo) 外(wai)(wai) 資(zi)(zi) 企(qi) 業(ye) 法 》 的 規 定(ding) , 成(cheng) 立 從 事 開 發 經 營(ying) 的 中(zhong) 外(wai)(wai) 合(he)(he)(he) 資(zi)(zi) 經 營(ying) 企(qi) 業(ye) , 或 者(zhe) 中(zhong) 外(wai)(wai) 合(he)(he)(he) 作 經 營(ying) 企(qi) 業(ye) , 或 者(zhe) 外(wai)(wai) 資(zi)(zi) 企(qi) 業(ye) (以 下 簡(jian) 稱 開 發 企(qi) 業(ye) )。
開(kai) 發 企 業 受 中 國 法(fa) 律 的(de) 管 轄(xia) 和(he) 保 護 , 其 一 切(qie) 活 動 應(ying) 遵 守(shou) 中 華 人 民 共 和(he) 國 的(de) 法(fa) 律 、 法(fa) 規(gui) 。
開 發 企 業 依(yi) 法 自(zi) 主 經 營 管(guan) 理 , 但 在 其(qi) 開 發 區 域 內 沒 有 行 政 管(guan) 理 權 。 開 發 企 業 與(yu) 其(qi) 他 企 業 的(de) 關 系(xi) 是 商 務 關 系(xi) 。
國(guo) 家(jia) 鼓 勵 國(guo) 營 企 業 以 國(guo) 有 土 地 使 用 權(quan) 作 為 投 資 或(huo) 合 格 條 件 , 與 外(wai) 商 組 成 開(kai) 發 企 業 。
第 五 條 開(kai) 發 企 業 應 依 法 取 得(de) 開(kai) 發 區 域 的 國 有 土 地 使(shi) 用 權 。
開 發(fa) 區 域 所 在 的(de) 市 、 縣 人 民 政(zheng) 府 向 開 發(fa) 企 業 出(chu)(chu) 讓 國 有(you)(you) 土 地 使(shi) 用(yong)(yong) 權(quan) , 應 依 照 國 家 土 地 管 理 的(de) 法 律 和 行 政(zheng) 法 規 , 合 理 確 定(ding) 地 塊 范 圍 、 用(yong)(yong) 途 、 年 限 、 出(chu)(chu) 讓 金 和 其 他 條 件 , 簽 訂 國 有(you)(you) 土 地 使(shi) 用(yong)(yong) 權(quan) 出(chu)(chu) 讓 合 同(tong) , 并(bing) 按 出(chu)(chu) 讓 國 有(you)(you) 土 地 使(shi) 用(yong)(yong) 權(quan) 的(de) 審(shen) 批(pi)(pi) 權(quan) 限 報 經 批(pi)(pi) 準 。
第 六 條 國 有 土 地 使(shi) 用 權 出 讓(rang) 后 , 其 地 下 資 源 和(he) 埋 藏 物 仍 屬 于 國 家(jia) 所 有 。 如 需 開 發 利 用 , 應(ying) 依 照 國 家(jia) 有 關(guan) 法(fa) 律(lv) 和(he) 行(xing) 政 法(fa) 規 管 理 。
第 七 條 開 發(fa)(fa)(fa) 企(qi) 業 應(ying) 編 制 成 片(pian) 開 發(fa)(fa)(fa) 規 劃(hua) 或 者 可 行 性 研 究 報(bao) 告 , 明 確 規 定 開 發(fa)(fa)(fa) 建 設 的 總 目(mu) 標 和(he) 分 期 目(mu) 標 , 實 施 開 發(fa)(fa)(fa) 的 具 體 內 容(rong) 和(he) 要(yao) 求 , 以(yi) 及(ji) 開 發(fa)(fa)(fa) 后 土(tu) 地 利(li) 用(yong) 方 案(an) 等 。
成 片 開 發 規 劃 或 者 可 行 性 研(yan) 究 報 告 , 經 市 、 縣 人 民 政 府 審(shen) 核 后 , 報 省 、 自(zi) 治 區 、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審(shen) 批 。 審(shen) 批 機 關(guan) 應 就(jiu) 有(you) 關(guan) 公 用 設 施 建 設 和 經 營 , 組 織(zhi) 有(you) 關(guan) 主(zhu) 管(guan) 部 門 協 調 。
第 八 條 開(kai) 發 區 域 在 城 市 規 劃(hua) 區 范 圍 內 的 , 各 項(xiang) 開(kai) 發 建 設 必 須 符 合(he) 城 市 規 劃(hua) 要 求 , 服 從 規 劃(hua) 管 理 。
開 發 區 域 的 各(ge) 項 建(jian) 設 , 必 須 符 合(he) 國 家 環 境(jing) 保 護(hu) 的 法(fa) 律 、 行(xing) 政(zheng) 法(fa) 規 和(he) 標 準(zhun) 。
第 九 條 開(kai) 發 企 業(ye) 必 須 在 實 施 成 片 開(kai) 發 規 劃 , 并 達 到 出 讓(rang)(rang) 國(guo) 有 土(tu)(tu)(tu) 地 使(shi) 用(yong) 權 合 同 規 定 的 條 件(jian) 后(hou) , 方 可 轉(zhuan) 讓(rang)(rang) 國(guo) 有 土(tu)(tu)(tu) 地 使(shi) 用(yong) 權 。 開(kai) 發 企 業(ye) 未 按 照 出 讓(rang)(rang) 國(guo) 有 土(tu)(tu)(tu) 地 使(shi) 用(yong) 權 合 同 規 定 的 條 件(jian) 和 成 片 開(kai) 發 規 劃 的 要(yao) 求 投 資 開(kai) 發 土(tu)(tu)(tu) 地 的 , 不(bu) 得(de) 轉(zhuan) 讓(rang)(rang) 國(guo) 有 土(tu)(tu)(tu) 地 使(shi) 用(yong) 權 。
開(kai) 發 企(qi) 業(ye) 和 其 他 企(qi) 業(ye) 轉 讓(rang) 國(guo)(guo) 有(you) 土(tu) 地(di) 使(shi) 用 權 , 或 者 抵 押 國(guo)(guo) 有(you) 土(tu) 地(di) 使(shi) 用 權 , 以 及 國(guo)(guo) 有(you) 土(tu) 地(di) 使(shi) 用 權 終(zhong) 止 , 應 依 照(zhao) 國(guo)(guo) 家 土(tu) 地(di) 管 理 的 法(fa)(fa) 律 和 行(xing) 政 法(fa)(fa) 規 辦 理 。
第 十 條 開(kai) 發 企(qi) 業(ye)(ye) 可 以 吸 引 投 資(zi) 者 到 開(kai) 發 區 域 投 資(zi) , 受 讓(rang) 國(guo)(guo) 有 土 地(di) 使(shi) 用 權(quan) , 舉 辦 企(qi) 業(ye)(ye) 。 外 商 投 資(zi) 企(qi) 業(ye)(ye) 應 分 別 依 照 《 中(zhong)(zhong)(zhong) 華(hua) 人(ren) 民(min) 共(gong) 和(he)(he)(he) 國(guo)(guo) 中(zhong)(zhong)(zhong) 外 合 資(zi) 經 營 企(qi) 業(ye)(ye) 法 》 、 《 中(zhong)(zhong)(zhong) 華(hua) 人(ren) 民(min) 共(gong) 和(he)(he)(he) 國(guo)(guo) 中(zhong)(zhong)(zhong) 外 合 作 經 營 企(qi) 業(ye)(ye) 法 》 、 《 中(zhong)(zhong)(zhong) 華(hua) 人(ren) 民(min) 共(gong) 和(he)(he)(he) 國(guo)(guo) 外 資(zi) 企(qi) 業(ye)(ye) 法 》 的 規 定 成(cheng) 立 。
在 開(kai) 發(fa) 區(qu) 域 舉 辦 企 業 , 應 符(fu) 合 國 家 有(you) 關 投 資 產 業 政(zheng) 策 的(de) 要 求 。 國 家 鼓 勵(li) 舉 辦 先(xian) 進(jin) 技 術(shu) 企 業 和 產 品 出 口 企 業 。
第 十 一 條 開 發(fa) 區 域 的(de) 郵 電(dian)(dian) 通(tong) 信 事 業 , 由 郵 電(dian)(dian) 部(bu) 門(men) 統 一 規 劃 、 建(jian) 設(she) 與 經(jing) 營 。 也 可 以 經(jing) 省(sheng) 、 自 治 區 、 直 轄 市 郵 電(dian)(dian) 主 管 部(bu) 門(men) 批 準 , 由 開 發(fa) 企(qi)(qi) 業 投 資 建(jian) 設(she) , 或(huo) 者 開 發(fa) 企(qi)(qi) 業 與 郵 電(dian)(dian) 部(bu) 門(men) 合 資 建(jian) 設(she) 通(tong) 信 設(she) 施(shi) , 建(jian) 成 后 移 交 郵 電(dian)(dian) 部(bu) 門(men) 經(jing) 營 , 并 根(gen) 據 雙 方 簽 訂 的(de) 合 同 , 對(dui) 開 發(fa) 企(qi)(qi) 業 給 予 經(jing) 濟 補 償 。
第 十 二 條 開(kai) 發(fa)(fa) 企(qi) 業(ye) 投 資 建 設(she) 區 域(yu) 內 自(zi) 備 電(dian) 站 、 熱 力 站 、 水 廠 等 生 產 性(xing) 公(gong) 用(yong) 設(she) 施 的 , 可(ke) 以 經 營(ying) 開(kai) 發(fa)(fa) 區 域(yu) 內 的 供 電(dian) 、 供 水 、 供 熱 等 業(ye) 務(wu) , 也 可(ke) 以 交 地 方 公(gong) 用(yong) 事(shi) 業(ye) 企(qi) 業(ye) 經 營(ying) 。 公(gong) 用(yong) 設(she) 施 能(neng) 力 有(you) 富 余 , 需 要 供 應 區 域(yu) 外 , 或 者 需 要 與(yu) 區 域(yu) 外 設(she) 施 聯 網 運 行(xing) 的 , 開(kai) 發(fa)(fa) 企(qi) 業(ye) 應 與(yu) 地 方 公(gong) 用(yong) 事(shi) 業(ye) 企(qi) 業(ye) 按(an)(an) 國 家 有(you) 關(guan) 規 定(ding) 簽 訂 合(he) 同 , 按(an)(an) 合(he) 同 規 定(ding) 的 條 件 經 營(ying) 。
開 發(fa) 區 域(yu) 接 引(yin) 區 域(yu) 外(wai) 水(shui) 、 電(dian) 等 資 源 的 , 應 由 地 方 公 用 事 業 企 業 經(jing) 營 。
第 十 三 條 開(kai)(kai) 發 區(qu)(qu) 域 地(di) 塊(kuai) 范 圍(wei) 涉(she) 及 海 岸 港 灣 或 者 江 河 建(jian) 港 區(qu)(qu) 段 的 , 岸 線 由 國(guo) 家 統 一 規 劃(hua)(hua) 和 管(guan)(guan) 理 。 開(kai)(kai) 發 企(qi) 業 可(ke) 以(yi) 按 照 國(guo) 家 交(jiao) 通 主 管(guan)(guan) 部 門 的 統 一 規 劃(hua)(hua) 建(jian) 設 和 經 營 專 用(yong) 港 區(qu)(qu) 和 碼 頭 。
第 十 四 條 開 發 區 域 內 不 得(de) 從 事 國 家(jia) 法(fa) 律 和 行(xing) 政 法(fa) 規 禁 止 的 經 營 活 動 和 社 會 活 動 。
第 十 五 條 以(yi) 舉 辦(ban) 出 口 加(jia) 工 企 業(ye) 為(wei) 主(zhu) 的 開 發 區 域 , 需 要 在 進 出 口 管 理(li) 、 海 關(guan) 管 理(li) 等 方 面 采 取 特 殊 管 理(li) 措(cuo) 施 的 , 應 報 經 國 務(wu) 院 批(pi) 準 , 由 國 家 有 關(guan) 主(zhu) 管 部 門 制 定 具 體 管 理(li) 辦(ban) 法 。
第 十 六 條 開(kai) 發 區 域 的 行 政 管(guan) 理(li)(li)(li) 、 司(si) 法(fa) 管(guan) 理(li)(li)(li) 、 口 岸(an) 管(guan) 理(li)(li)(li) 、 海 關 管(guan) 理(li)(li)(li) 等 , 分(fen) 別 由 國 家(jia) 有 關 主 管(guan) 部 門 、 所 在 的 地(di) 方(fang) 人 民 政 府(fu) 和 有 管(guan) 轄(xia) 權 的 司(si) 法(fa) 機 關 組 織 實(shi) 施 。
第 十 七 條 香 港 、 澳 門 、 臺 灣 地 區 的 公 司 、 企 業 和 其(qi) 他 經 濟 組 織 或 者 個 人 投 資(zi) 從 事(shi) 成 片 開 發 , 參 照 本 辦 法 執 行 。
第 十 八 條 本(ben) 辦 法 自(zi) 發 布 之 日(ri) 起 在 經 濟 特(te) 區 、 沿 海 開 放 城(cheng) 市 和 沿 海 經 濟 開 放 區 范 圍 內(nei) 施 行(xing) 。